一、宗 旨:推展全民運動,提高本縣羽球水準,增進身心健康。
二、依 據:依據彰化縣政府104年1月23日府教體字第1040028514號函辦理。
三、主辦單位:彰化縣政府
四、承辦單位:彰化縣員林鎮員林國民小學
五、協辦單位:1.彰化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 2.彰化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
3.彰化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4.員林鎮公所
六、比賽項目、方式、報名人數如下表:
(1)團體賽(國、中小學每校各組最多報名2隊)
|
組 別
|
比賽方式
|
報名人數
|
備 註
|
|
國小男生中年級組
|
單 雙 單
|
4-6人
|
單、雙打不得重複出場
|
|
國小女生中年級組
|
單 雙 單
|
4-6人
|
|
|
國小男生高年級組
|
單 雙 單
|
4-6人
|
|
|
國小女生高年級組
|
單 雙 單
|
4-6人
|
|
|
國中男生組
|
單 雙 單
|
4-6人
|
|
|
國中女生組
|
單 雙 單
|
4-6人
|
|
|
男教職員組
|
雙 雙 雙
|
6-10人
|
不得重複出場
|
|
女教職員組
|
雙 雙 雙
|
6-10人
|
(2)個人賽
|
組 別
|
比賽方式
|
報名人數
|
備 註
|
|
國中男生組
|
單打
|
每校最多報名2人
|
每人限報名團體、單、雙打之其中二組。
(例如:團體+單打;團體+雙打;雙打+單打)
|
|
國中男生組
|
雙打
|
每校最多報名2組
|
|
|
國中女生組
|
單打
|
每校最多報名2人
|
|
|
國中女生組
|
雙打
|
每校最多報名2組
|
|
|
國小男生組
|
單打
|
每校最多報名3人
|
|
|
國小女生組
|
單打
|
每校最多報名3人
|
七、比賽日期:104年4月13~17 日(星期一~五)共四日。
八、比賽地點:員林國小學生活動中心(羽球場)
九、比賽制度:視參加隊數之多寡,由競賽組編排,於抽籤時公佈。
選手可報名團體及個人賽,但不得跨組別報名、重複出場及跨隊。
十、報名方式:104年3月2至3月17日,請至 http://163.23.113.6/~sport/ 本校體育組網站完成報名,並將報名表列印二份,學校相關人員核章後,一份郵寄至員林國小體育組收,另一份自存。(住址:510彰化縣員林鎮三民東街221號)
十一、抽籤會議:104年3月20日(星期五)上午9時於本校活動中心抽籤,未到單位由大會代抽,會議中所做成之各項決議,不得提出異議(本會議不另通知)。
十二、技術、裁判會議:
技術會議:104年4月10 日(星期五)上午9時於本校活動中心召開。
未出席者,舉凡大會決議事項,不得異議。
裁判會議:104年4月10 日(星期五)上午10時於本校活動中心召開。
十三、比賽規則:
1.
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頒定最新羽球規則。
2.
比賽用球:採用認證合格比賽用球。
3.
報名如未達三隊以上,不予舉辦比賽。
4. 團體賽各點不得輪空,比賽開始前需列隊並核對身份,缺點(缺人)時即視為棄權論,開始比賽後不得再提球員資格問題(如列隊人員與出賽人員不符時方得再行提出)。
5.
各組所有比賽均採單局搶21分制(落地得分)11分換邊休息1分鐘。
十四、獎 勵:
1.
各組依報名人(隊)數錄取名次:參賽人(隊)數2至3人(隊)取1名;4至5人(隊)取2名;6至7人(隊)取3名,往後依此類推,每增加2人(隊)則增加錄取1名,至多錄取8名。團體賽一至四名頒發獎盃及獎狀,五至八名頒發獎狀;個人賽前三名頒發獎狀及獎牌,四至八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。
2.
各組優勝之領隊、指導教師或教練、管理,得依『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獎勵要點』予以獎勵,但各校應自行陳報縣府敘獎。
十五、參加資格:
1. 學生組需以學校為單位組隊,並以在該校正式註冊之在籍學生為限。(個人賽需由學校統一報名)
國小高年級組以就讀五、六年級學生為限(該校如未報名中年級組,得以報名中年學生)
國小中年級組以就讀四年級以下學生為限
國中組以民國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為限
2. 教師組以高中、國中、國小編制內之教職員工【含專業教練、代理老師﹙三個月以上長代﹚及控管教師】均可組隊參加。教職員組得以校或鄉鎮市或教育視導區為單位 (彰化、和美、員林、田中、北斗、二林、溪湖、鹿港) 組隊參賽。
3. 每名選手僅可報名本賽次其中一隊參賽,各校各組至多限報名二隊。
4. 參賽選手如跨隊重複報名,需於抽籤前確認參加隊伍,如未確認,則以該名選手第一次下場比賽之隊伍為主,如跨隊重複出賽,則取消所有報名隊伍資格。
5. 各組皆可女替代男,但該單位需無報名女子組,且該選手不得報名二隊。
十六、附則:
1.比賽賽程請自行於104年3月31日(二)起至員林國小體育組報名網站查詢。
2.比賽時請攜帶證明文件,國中組請備妥學生證,國小組請備妥在學證明書(貼照片)並依規定核章,教職員組請備妥在職證明,如未能於比賽開始前提出證明文件,該點以喪失資格論。
3.凡參加比賽隊伍,有冒名頂替或其它不當行為,經查屬實後,除取消該隊繼續比賽資格外,並報請縣府議處(但已完成比賽之賽程將不再補賽)。
4.本競賽成績列入本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「競賽成績」項目積分採記類別,並依超額比序積分對照表備註說明項辦理。
十七、承辦單位、大會工作人員暨各參賽單位人員及帶隊老師得准予公(差)假登記。
十八、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,工作人員依規定報請縣府給予獎勵。
十九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大會隨時修正之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